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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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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步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运动,包管工程质量和施工清静,有用阻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修建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加入方的正当权益,我部制订了《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步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实时函告我部修建市场羁系司。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运动,包管工程质量和施工清静,有用阻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修建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加入方的正当权益,我部制订了《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步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实时函告我部修建市场羁系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2019年1月3日
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步伐
第一条 为规范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运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治理,包管工程质量和施工清静,有用阻止发包与承包运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修建市场秩序和修建工程主要加入方的正当权益,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清静生产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等执律例则,以及《天下人大法工委关于对修建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验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分两年追溯期认定执法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团结修建运动实践,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修建工程,是指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隶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装备装置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天下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办事情实验统一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在其职责规模内详细认真本行政区域内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办事情。
本步伐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详细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酷依法签署条约,明确双方权力、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清静。
第五条 本步伐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小我私家或不具有响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执律例则划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保存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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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ㄉ璧ノ簧柚貌欢岳淼恼斜晖侗晏跫�,限制、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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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步伐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推行条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划分转给其他单位或小我私家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保存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实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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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邪ノ唤涑邪乃泄こ讨庖院�,以分包的名义划分转给其他单位或小我私家施工的;
�。ㄈ┦┕ぷ艹邪ノ换蜃ㄒ党邪ノ晃磁勺は钅咳险嫒恕⑹忠杖险嫒恕⒅柿恐卫砣险嫒恕⑶寰仓卫砣险嫒说戎饕卫碇霸�,或派驻的项目认真人、手艺认真人、质量治理认真人、清静治理认真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条约且没有建设劳动人为和社会养老包管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认真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运动举行组织治理,又不可举行合明确释并提供响应证实的;
�。ㄋ模┨踉荚级ㄓ沙邪ノ蝗险娌晒旱闹饕藿ㄖ柿稀⒐古浼肮こ套氨富蜃饬薜氖┕せ底氨�,由其他单位或小我私家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可提供有关采购、租赁条约及发票等证实,又不可举行合明确释并提供响应证实的;
�。ㄎ澹┳ㄒ底饕党邪顺邪墓婺J浅邪ノ怀邪乃泄こ�,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治理费”之外的所有工程价款的;
�。┏邪ノ煌ü幽上嘀⒘⑿∥宜郊页邪刃问交蛎�,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小我私家施工的;
�。ㄆ撸┳ㄒ倒こ痰姆ノ徊皇歉霉こ痰氖┕ぷ艹邪蜃ㄒ党邪ノ坏�,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ò耍┳ㄒ底饕档姆ノ徊皇歉霉こ坛邪ノ坏�;
�。ň牛┦┕ぬ踉贾魈逯涿挥泄こ炭钍崭豆叵�,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子后又将款子转拨给其他单位和小我私家,又不可举行合明确释并提供质料证实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团结体承包工程,在团结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现实实验历程中,团结体一方不举行施工也未对施工运动举行组织治理的,并且向团结体其他方收取治理费或者其他类似用度的,视为团结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团结体其他方。
第九条 本步伐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小我私家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加入投标、订立条约、治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运动。
第十条 保存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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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凶手实氖┕さノ幌嗷ソ栌米手食欣抗こ痰�,包括资质品级低的借用资质品级高的,资质品级高的借用资质品级低的,相同资质品级相互借用的;
�。ㄈ┍静椒サ诎颂醯谝豢畹冢ㄈ┲粒ň牛┫罨ǖ那樾�,有证据证实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 本步伐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执律例则划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小我私家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保存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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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ㄒ底饕党邪私涑邪睦臀裨俜职�;
�。┳ㄒ底饕党邪顺迫±臀褡饕涤枚韧�,还计取主要修建质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装备、主要周转质料用度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发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举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当依法受理、视察、认定和处置惩罚,除无法见告举报人的情形外,应当实时将查处效果见告举报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如接到人民法院、审查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分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修建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视察、认定和处置惩罚,并把处置惩罚效果实时反响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发明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举行视察,凭证本步伐举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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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本步伐第六条(一)、(二)项划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划定举行处分;
2.依据本步伐第六条(三)项划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六十四条划定举行处分;
3.依据本步伐第六条(四)项划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六十三条划定举行处分。
4.依据本步伐第六条(五)项划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划定举行处分。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验团结惩戒。对所有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见告其上级主管部分及纪检监察部分,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响应的行政处分。
�。ǘ┒匀隙ㄓ凶⑽シǚ职シㄐ形氖┕さ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划定举行处分。
�。ㄈ┒匀隙ㄓ泄铱啃形氖┕さノ换蛐∥宜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条划定举行处分。
�。ㄋ模┒匀隙ㄓ凶谩⒊鼋枳手手な榛蛘咭云渌椒ㄔ市硭艘员镜ノ坏拿宄欣抗こ痰氖┕さ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划定举行处分。
�。ㄎ澹┒越ㄉ璧ノ弧⑹┕さノ桓璧ノ环?畲Ψ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六十四条划定,对单位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举行处分。
�。┒匀隙ㄓ凶⑽シǚ职⒐铱俊⒆贸鼋枳手手な榛蛘咭云渌椒ㄔ市硭艘员镜ノ坏拿宄欣抗こ痰任シㄐ形氖┕さノ�,可依法限制其加入工程投标运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知足资质标准条件举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爆发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凭证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分。
�。ㄆ撸┮蛭シǚ⒆⑽シǚ职⒐铱康任シㄐ形贾卤⒅柿壳寰彩鹿实�,应当依法凭证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关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追溯限期,应当凭证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划定,从保存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修建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盘算;条约工程量未所有完成而扫除或终止推行条约的,自条约扫除或终止之日起盘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分效果记入相关单位或小我私家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天下修建市场羁系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步伐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可团结外地现实,依据本步伐制订响应实验细则。
第十九条 本步伐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第二十条 本步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真诠释。
第二十一条 本步伐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建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步伐(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